某镇化妆品生产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生产化妆品用的原材料一批,货价折合人民币20000元,海运费和保险费2000元,支付中介佣金1000元,支付国内口岸至厂区运输费2000元,原材料进口关税率5%;
(2)购入材料一批,取得普通发票,金额20000元,支付运输费3000元;
(3)向废品收购站销售一批生产过程中裁减下来的边角余料,收取支票金额2800元;
(4)转让自用过的旧设备一台,取得货币金额12875元;
(5)内销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另外取得包装费1000元;
(6)自营出口化妆品一批,金额折合人民币40000元。
要求计算:
(1)进口环节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3)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
(4)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数。
参考答案:
(1)进口环节关税=(20000+2000+1000)×5%=1150(元)
内陆运费不包括在关税完税价格之中。
进口环节增值税=(20000+2000+1000+1150)×17%=4105.5元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不能使用征收率。
(2)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80000+1000+2800)÷(1+3%)×3%+12875÷(1+3%)×2%=2440.78+250=2690.78(元)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采用增值税免税不退税的政策。
(3)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80000+1000)÷ (1+3%)×30%=23592.23(元)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采用消费税免税不退税的政策。
(4)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90.78+23592.23)×(5%+3%)=210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