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交由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甲向乙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尽快交付货款。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争议不大,于是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乙的亲属丙在旁听过程中大声喧哗,辱骂法官,审判长决定对丙处以两万元的罚款。一审判决乙交付货款,乙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甲、乙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一审法院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2)一审法院中审判长决定对丙处以两万元的罚款是错误的。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且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后,不能以案情简单为由,径行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且《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因此,一审法院中审判长决定对丙处以两万元的罚款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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