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参考答案: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解析:1.分别讯问原则
《高检规则》第335条规定:“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刑诉解释》第134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故本案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厚告的权利
《刑诉解释》第133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故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只能就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而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证人参加庭审的规定
《刑诉解释》第149条规定:“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故物业管理人员戊作为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4.询问证人的顺序
《六机关规定》第40条规定:“关于在法庭审判中询问证人的顺序,法庭审判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故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公诉人进行发问,然后才由辩护人进行发问。
5.庭审中发现漏罪的处理
《高检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高检规则》第353条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故公诉人发现被告人有漏罪不能撤回起诉,也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撤回起诉的判决方式
《刑诉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故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上诉案件全面审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诉解释》第24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故本案中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应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审查,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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