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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对
解析: 根据《海关法》第36条规定,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因此,本题说法正确。
[链接] 其他进出境货物一些期限:
(1)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延期3个月。
(2)转运货物的期限
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完海关手续并运输出境。
(3)进出境快件的申报期限
①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载快件的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②出境的快件,应在装载快件的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4)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5)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期限
一般为进出口之日起6个月,期限可以中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6)出料加工货物的期限
自运输出境之日起6个月应当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可以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7)溢卸、误卸货物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的期限
溢卸、误卸货物自运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退运出口或申报进口。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期限可以延长3个月。
(8)直接退运货物申请退运的期限
自载运该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手续。
(9)退关货物申请退关的期限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知道出口货物未被装上出境的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日内申请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