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男,19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03年1月3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乘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中发现有现金1000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朋友观看这些抢来的淫秽录像带,并组织播放达20场之多。同年3月7日,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上的挎包,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李某因失去平衡而跌倒,摔断了胳膊,造成一级残废的重伤。张某在抢包后发现包里只有现金500元,他嫌太少,遂决定继续寻找犯罪目标,并想好在某储蓄所外守候,等待作案机会。不一会儿,丁某从储蓄所存款后出来,张某看见丁某手中提着大公文包,就趁机冲上去将包夺走后跑入巷内。丁某想包里空无一物,不想报警添麻烦,就没有追究了;但是张某发现后勃然大怒,他驾车紧追丁某,并使用暴力将丁某抓上摩托车,拉到郊外一小屋中。张某说,只要丁某给他1000元,就放丁某走,否则就要打死丁某。丁某当即给其朋友打电话,要其朋友给自己送1000元到小屋外的空地上,并在拿到钱之后交给了与他一起去取钱的张某。张某也如约将丁某放走。丁某之后报案,公安随后将张某抓获。 问题:

张某使用暴力将丁某抓走并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案

参考答案:张某的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解析:(1)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对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看守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①抢劫罪中的暴力,主要是针对被抢劫者的人身实施的,暴力的程度,最低在于可以排除被抢劫者的反抗,最高限度可以到杀人,所以,只要是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强制或者打击,以使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暴力。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暴力,并且事实上劫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本罪。②抢劫罪的胁迫,是以暴力相威胁的胁迫,即以打击、强制甚至杀伤被害人的身体相威胁,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使用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的胁迫达到精神强制作用的,不属于抢劫罪中胁迫的范围。同时,胁迫只能是当面针对被害人本人发出的,而不能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传达;而胁迫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一起遭劫的其他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而这种关系使得被害人不得不屈服于犯罪行为人的胁迫而立即交出财物。③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如采取催眠,用酒将人灌醉的方法就属于其他方法。  (2)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首先,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词的,而绑架罪的目的是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他人为人质;其次,抢劫罪劫取财物的对象是被施暴者,即被害人本人,而绑架罪不是以被害人为劫财对象,而是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作为劫财的对象。例如,甲绑架了乙和丙,毒打二人后,对乙和丙说,只要他们每人交出5万元,就将二人释放。乙和丙分别打电话给家人,要家人送来5万元。之后甲放了乙和丙。对甲,只能适用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劫财的对象足被害人本人,而不是与被害人有关的其他人。  (3)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首先,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抢夺罪的主体;其次,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之外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再次,行为表现不同,抢夺是乘人不备夺取,而抢劫是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抢夺的暴力针对的是财物,而抢劫的暴力针对的是受害人;最后,构成抢夺罪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抢劫罪则没有成立犯罪所要求的数额上的限制。本案中,张某以暴力威胁的办法使被害人丁某从朋友处取得 1000元并交给了张某。显然,张某的暴力威胁是针对丁某的人身而非针对丁某的财物,因此张某的行为是抢劫而不是抢夺。同时,由于张某劫财的对象是丁某,而不是丁某的朋友或者家人,所以张某应当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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