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某市区的某娱乐公司,20××年度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歌舞厅取得收入650万元、与歌舞厅相关的烟酒饮料收入200万元,下半年开业的高尔夫球馆和保龄球馆分别取得收入230万元和160万元;
(2)投资收益科目记载: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10万元,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万元;
(3)全年发生经营成本250万元、经营费用12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20万元)。上述成本、费用中不含工资及工资附加的“三项经费”;
(4)经有关部门批准向职工集资100万元,用于弥补经营资金不足,集资期限10个月,支付利息8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5)公司全年有职工100人,实发工资总额246万元,并按实发工资总额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4.92万元、职工福利费34.4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6.15万元。假设该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当地政府规定,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1 600元,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已全部实际使用,该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也未上缴。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以下金额均为合计金额):
(1)计算公司全年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计算投资收益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2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工资及工资附加“三费”金额;
(4)计算20××年度该娱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参考答案:(1)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650+200+230)×20%+160×5%]×(1+7%+3%)=246.4(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因此投资收益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3)计税工资标准=0.16×12×100=192(万元)
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工资246万元,超过计税工资标准192万元,税前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工资费用;
该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也未上缴,所以,税前不得扣除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
税前可以扣除的三项经费=192×(14%+2.5%)=31.68(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金额=192+31.68=223.68(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50+200+230+160)×5‰=6.2(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所以应调减管理费用:20-6.2=13.8(万元)
利息费用可以扣除=100×6%×10/12=5(万元),实际发生额8万元,税前只能扣除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50+200+230+160+15-46.4-250-120-200+13.8-5 -223.68)×25%=223.8×25%=55.95(万元)
解析: 歌舞厅、高尔夫球馆和保龄球馆均属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其中歌舞厅取得收入以及与歌舞厅相关的烟酒饮料收入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声尔夫球馆和保龄球馆均适用5%的比例税率;企业计算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向职工集资所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