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某系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取得如下收入:领取工资3 300元,其中包括托儿补助费30元,政府特殊津贴100元,另领取2006年度年终奖3 000元;转让非专利技术一项,收入10 000元,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1 000元,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中彩收入20 000元,买 * * 支出1 000元,李某从中拿出8 000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从A国取得设计劳务税后所得28 000元,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7 000元。上述所有所得,均由李某自行申报纳税(假定工资薪金的计税扣除为2 000元)。
要求: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从A国取得的设计劳务收入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 300-30-100-2 000)×10%-25+3 000×5%=242(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00×(1-20%)-1 000]×20% =1 400(元)
(3)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 000-8000)×20%=2 400(元)
(4)从A国取得的设计劳务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5000×(1-20%)×30%-2 000=6 400(元)
不超过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7 000元,因此不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