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家用轿车已大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与此同时,与汽车相关的消费问题时有发生并快速增长。汽车相对于其 他日用商品属于大额的高级消费商品,与保险紧密相连。日前,北京市消协组织法律专家对汽车消费领域中涉及 保险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此举为营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加了一把油。 ●强制投保法无据 “乙方必须参加机动车全部保险(其中包括车辆盗窃险)。”――这是北京某停车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机动车保险中只有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保险,其他的险种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该合同格式条款规定车辆存放人必须参加全部保险,是一种强制 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经营者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通过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而 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 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 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 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免赔规定不平等 赔偿处理的第(三)款为:“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 )》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这是某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是按照车辆的购买金额,交纳相应保费购 买保险。而该条款规定“实行20%的免赔率”,即出险后,消费者只能获得80%的赔偿,而不能得到全额赔款。 实际上双方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 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保险企业具有独占的经营地位,与其相比消费者显得十分弱小。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合同形式限制自身权 利的不公平扩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而不应利用自身独占地位的强势,制定不平等合同格式条 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出险理赔应公平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 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这是某保险公 司的保险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车后买保险时,要以新车的全部价款投保并交付相应保金。而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并不按照消费者投保的金额赔付,而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双方的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 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否公平,涉及到所有的投保用户的权益。消费 者购买保险和出险理赔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令消费者困惑不已。其中,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比较突出。
请你以政府调研员的身份,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字数不多于1500字。
参考答案:城市拆迁呼吁立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围绕着土地占用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城市表现为城市拆迁,在农村表现为土地征用。而无论是拆迁还是征用都涉及到一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的问题。房屋和土地是城乡居民的生存之本,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近些年来,各地不断出现因对拆迁不满而集体拒迁事件,甚至出现了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自焚的事件,这足以让人惊醒,进而思考。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而在这些事件中,被拆迁人为什么不是选择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一定要采用这样一种非理性的方式呢 我国目前还没有拆迁法,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国务院的这一条例应当说是较好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条例的第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一条的规定就使被拆迁入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而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这就造成一些被拆迁人宁愿选择非理性的行为,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有些地方性的法规虽然打着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旗号,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并没有把被拆迁人作为权利主体来保护,立法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迁为目的。在这种落后的立法理念下出台的拆迁法规使法院很难有所作为。 某报报道了南京市江宁区的一件由拆迁纠纷引出的案中案:案件中的江宁区政府在上级的拆迁法规已修改多年的情况下,不及时修改当地的拆迁法规,仍然沿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以致被拆迁人因此损失数百万元,被拆迁人愤而状告政府立法不作为。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所以被拆迁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据一直关注此事的记者了解,江宁区政府至今依然没有修改暂行办法,而不修改的目的与当地大规模的拆迁工作没有完成有关。面对一些地方政府这种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的活动空间很小,这也就使得此案中的当事人处在了一种投告无门的境地。 据悉,国土资源部近日已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城市建设用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对城市建设盲目无序扩大用地规模“叫停”。这无疑对保护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大好消息。但是,要想彻底解决城市建设中的盲目与无序状态,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仅靠行政命令是不够的,而是首先要认真弄清立法理念,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并对个别明显与国家法规不符,严重侵害被拆迁入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及时的清理与废止;其次要让司法及时、有效地介入其中,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以化解由于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