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乙是朋友关系。2005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2006年1月13日中年,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处,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问题:
谁是适格的原告,甲还是乙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甲是该案件适格的原告。
解析:[考点] 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因此,保管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保管人和寄存人。故就违约责任而言,甲为适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