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家用轿车已大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与此同时,与汽车相关的消费问题时有发生并快速增长。汽车相对于其 他日用商品属于大额的高级消费商品,与保险紧密相连。日前,北京市消协组织法律专家对汽车消费领域中涉及 保险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此举为营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加了一把油。 ●强制投保法无据 “乙方必须参加机动车全部保险(其中包括车辆盗窃险)。”――这是北京某停车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机动车保险中只有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保险,其他的险种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该合同格式条款规定车辆存放人必须参加全部保险,是一种强制 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经营者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通过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而 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 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 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 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免赔规定不平等 赔偿处理的第(三)款为:“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 )》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这是某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是按照车辆的购买金额,交纳相应保费购 买保险。而该条款规定“实行20%的免赔率”,即出险后,消费者只能获得80%的赔偿,而不能得到全额赔款。 实际上双方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 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保险企业具有独占的经营地位,与其相比消费者显得十分弱小。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合同形式限制自身权 利的不公平扩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而不应利用自身独占地位的强势,制定不平等合同格式条 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出险理赔应公平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 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这是某保险公 司的保险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车后买保险时,要以新车的全部价款投保并交付相应保金。而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并不按照消费者投保的金额赔付,而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双方的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 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否公平,涉及到所有的投保用户的权益。消费 者购买保险和出险理赔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令消费者困惑不已。其中,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比较突出。
请你以政府调研员的身份,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字数不多于1500字
参考答案:让盗名者名誉扫地 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他说得太本质,也太绝对。世上还是有一部分重名甚于重利的人,或者至少是先求名而后求利。在由名而得利亦即名利双收的过程中,名仍然是主导因素,利则更像是对名的回报。在公序良俗比较健全的社会,学者、科学家、法官、律师、医师等就是这样一些靠名声吃饭的人,“德高望重”、“冠绝一时”、“灵魂工程师”等赞誉之辞,就是对他们中间出类拔萃者的最高奖赏(这里不包括演艺界、体育界的名人、明星,以及一些刻意把自己打扮成“娱乐明星”的作家、艺术家之流,因为这一领域的市场规律有时恰恰相反,越是“问题人物”可能越吃香)。 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王铭铭,因涉嫌在自己1998年出版的《想像的异邦》一书中,几乎一字不漏地抄袭自己1987年参与翻译的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一书内容达10万字之多,近日已被北京大学撤销其包括民俗学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人类学教研室主任在内的所有学术职务。作为中国最高学府的一名原本风华正茂、前途无量的博士生导师,王铭铭涉嫌剽窃并被严肃处理的事件被公开曝光,在学术界甚至在社会上都可谓丢尽了脸面。在我的记忆中,针对一起学术丑闻,学术“从重从快”处理,媒体大大方方点名,不留下半点“为贤者讳”的余地,这大约还是第一次。 去年底中国科学院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的时候,不小心“泄露”了“有两名中科院院士因违背科学道德被除名”的消息,后来经记者进一步采访,得知这已经是几年前的“旧闻”了(其中一人被除名主要是由于政治原因),假如当时就将被除名院士的尊姓大名、事迹及行状公诸于众,岂不是更能显示科学界整肃世风的决定,更能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博士生导师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无非是为了使自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以早日名扬学界,功德圆满。但他为了求名而盗名,违反了最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结果非但不能如愿以偿博得美名,反而马失前蹄,身败名裂。 每个人孜孜以求的东西,一定就是对他意义重大的东西,让他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始终求而不得,或者将他已经获得的东西一举剥夺,都是对他最沉重的打击和最致命的惩罚。靠名声吃饭的人,社会一般不便像警察监视在押疑犯那样对他们施以严密的监控,而更多地寄希望于他们洁身自好,严于自律,所谓“位我上者辽阔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康德)。所以,一旦他们放松了道德自律,做出了有损自身名誉、辜负社会信任的事情,就理应受到比常人更严苛的惩处,以此增加他们道德违规的成本,促使他们像珍惜自己的生命那样珍惜自己的职业声望。 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官、律师、医师等一经被证实有道德污点,很可能立马就会被取消执业资格,乃至被终身禁入。我们要是能做到这一步,那么,一个名牌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再怎么求名心切,恐怕也不至于像王铭铭那样,仅仅为了盗得10万字的“学术成果”,就甘愿承受毁掉自己前程的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