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丁拟于2006年1月20日共同组建大河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5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5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一次出资到位,甲只出资 10万元,另外的15万没有交付。公司由丁任董事长,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成立后,效益很好,丁某私自于2006年4月决定以大河食品有限公司一幢楼房为公司股东丙的债务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2006年7月,公司决定吸收新股东戍,增加资本5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同意通过。甲与2006年9月将其股权以40万元转让给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其他股东。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乙以丁的担保行为侵犯公司权益为由提起股东侵权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
参考答案:可以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丁。
解析:[考点] 股东侵权诉讼的提起
《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