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是一家从事火锅餐饮业务的公司,在A、B、C区各有一家分店,公司本部设在D区。张某负责A店;李某负责B店;王某负责C店。三人均为甲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最近,在A区火锅店附近又开了一家乙公司的火锅店,该火锅店严重影响了A区的业绩。张为了与之竞争,对外声称乙公司的火锅料中有含毒药品。某市民听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并前去调查。一些媒体也对此事予以披露,致使乙公司的火锅店的营业额急剧下降,可计算的经营亏损就达50万元。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乙公司火锅料有含毒药品”是张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散布的谣言。同时还发现,张曾以甲公司名义在另一城市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家火锅店,张已获利10万元。李与王不知情。
本案中,( )。
A.张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张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尽管李和王对张的捏造行为不知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市民在没有事实证据情况下举报,使乙公司受损,构成诬告罪。
D.有关部门的调查是引起乙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应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补偿乙公司的损失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