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详细阅读以下案例:“教师状告学校不按合同约定提前解聘案”。
1997年9月,某市第二小学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该校教师张某家住学校附近,盖有两层楼房,并开了一间杂货店,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他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甚至经营摩托出租,载客拉人。在1997至1998学年度的第一学期里,张某因进货或出租摩托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影响了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及其家长意见很大。学校在检查教师备课工作时,还发现张某有10多节课或无教案或教案写得过于简单,不少教案不足100字。在期末考试中,张某所教的四年级语文科平均分比年级语文成绩低14分。1997年底,学校给张某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市里有关文件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试聘处理。1998年春节后,学校对张某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在试聘期向,张又以各种理由请假。1998年3月,某市第二小学发现张某请假后去进货,以后学校就很少批准其请假要求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然而张某仍我行我素,继续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在1997至1998学年度的第二学期里,张某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去听张某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张某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同级成绩平均分低18分。很多家长向学校提出,不让张某再教他们的孩子。学期结束,学校对张某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张某。
张某不服,于是向市教委提出申诉,辩称:小学校与他签订了聘期3年的合同,签约1年就解聘,侵犯了其教育教学权;现在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比比皆是,自己家庭较困难,利用工余时间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虽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点影响,但也不应解聘。
请结合我国《教师法》中有关规定,分别对张某和该学校的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市教委的裁决提出建议。
参考答案:我国《教师法》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学校而言,有权对受聘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并作为提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有义务按合同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科研、进修等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对于教师来讲,按照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本案例中,(1)教师张某不履行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教师义务和职责,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且早晚又去载客,属于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给学校的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2)张某忙于从事第二职业,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解聘张某,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教委应该对张某在该学校的具体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如果纯属误人子弟,不思教学,未履行学校与之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就可以维持学校对教师张某做出解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