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亚星电器商场2001年第4季度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税务代理人员通过增值税应缴税金明细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进项原始凭证核对,其他业务收入与开出发票的记账联核对等方法,发现问题如下: (1)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4万元销售金额没有作销售入账。商场对此的解释是:新成立一个下属公司,由于还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能领取专用发票,但其已有销售业务发生。为了不影响业务,暂由商场开出发票,4万元销售收入已人下属公司账上,所以商场未作销售人账。 (2) 从某生产厂家购人空调器50台,单价4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价金额是200000元,增值税额是34000元。专用发票上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 (3) 委托某机械修理厂维修商场电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修理费用为 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小写金额未封顶。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亚星电器商场发票代理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