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三)
2008年10月17日,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甲市乙区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张某发现,市民黄某的小轿车违章停放在乙区东门南路非机动车道上,且已有5次违章记录,而黄某又不在现场,为了确保交通畅通,张某将黄某轿车拖吊至某市场保管。2008年10月19日,交警大队在对黄某作出罚款决定的同时,依照《甲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拖吊费、停车费”)和甲市物价局“甲物价〔1998〕87号”文的规定,向黄某开具缴款通知单,要求其到指定银行缴纳车辆“拖吊费”和“停车费”413元,但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09年3月21日,黄某以该行政收费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黄某的起诉,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正确做法有( )。

A.对黄某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B.以被诉行政收费决定合法为由作出维持判决

C.以被诉行政收费决定合理但不合法为南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D.以被诉行政收费决定违法为由作出撤销判决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交警大队的收费行为违法,故应撤销判决。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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