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 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 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5000元(不含增值税),支付增值税850元,支付消费税4000元。
(3) 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800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4)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账户需列出明细账,增值税需列出专栏)。
参考答案:(1) 借:委托加工物资 71400
贷:原材料 70000
材料成本差异 1400
(2)借:委托加工物资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9850
(3)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4)借:原材料 8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7200
材料成本差异 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