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参考答案:我们认为那种反对暂缓起诉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公平有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之分,我们更需要那种考虑案件的个别情况,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不同的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允许一定灵活性的实质的公平。
虽然从有罪必罚的角度看,罪责刑必须相一致。犯罪与刑罚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也可免予处罚。如刑法第13条。这一条说明司法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从各国关于刑罚的合理性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暂缓起诉也有其合理性。
首先,暂缓起诉有利于挽救犯罪人。暂缓起诉是公诉机关行使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起诉,但又保留起诉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能否最终被公诉机关起诉,在于犯罪嫌疑在暂缓起诉期内是否有改过自新,不再犯罪的表现。
我们认为,这项措施的实施,能够很好地起到挽救犯罪人的作用,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和一些刚刚步入社会的失足青年,可以更有效地促成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失足,遵纪守法。
同时,暂缓起诉也能以一种非刑罚的方法起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实现刑罚方法与犯罪形式的相适应,合理适度。
而且,这种赋予检察官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制度,也符合与国际刑事司法制度接轨的潮流,有利于保障 * * ,提高诉讼整体效率,实现个案公平。
当然,暂缓起诉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应当由有权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该项制度建立在科学、严密、公平的程序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