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一次性偿还,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 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此外,为了保证甲公司按期还款,丙公司又以自己所有的大厦第五层的房屋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将应收账款作为甲公司还款的质押担保,乙银行还要求丙公司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但丙公司未按约定对抵押和质押担保办理登记。后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 问: (1)如何认定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如何认定乙银行和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和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3)乙银行与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权和质权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和丙公司应当如何对乙银行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本案中,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签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自成立时起即为有效合同。 (2)乙银行和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的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该物权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虽然乙银行与丙公司并未对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办理登记,但登记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同时,该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也具备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因此,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3)乙银行与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权和质权并未成立。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设定权利质权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不成立。 本案中,乙银行和丙公司的抵押和质押担保都没有办理登记,故抵押权和质权都未成立。 (4)首先,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甲公司应当对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由于丙公司和乙银行设定的抵押权和权利质权并没有成立,因此,丙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责任。但丙公司违反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期办理登记,因此丙公司应就违反该约定向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虽然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丙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