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法律价值)。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本条规定的是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债务人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因为未能履行而不能消灭,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规定提存制度。 (3)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这些客观情况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②须提存的标的物适于提存。③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4)提存的效力表现在: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终止。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被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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