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王某是甲公司的采购员,经常代表甲公司到乙公司进行采购,后来,王某辞职离开甲公司,且乙公司知道此事。一日,乙公司新到一批紧俏货物,想问甲公司是否需要,但一时找不到甲公司负责人,遂打电话给王某,让其帮忙问甲公司是否需要,王某并未请示甲公司负责人,即以甲公司的名义定下该批货品,并赶去签订合同。事后,甲公司知道此事,但并未表示反对,并接受了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后来,市场情况突变,该种货物开始滞销,甲公司遂以自己并未订立合同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王某见此情形,决定自己买下该批货物,并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王某款到之日起,货物所有权归王某所有。3日后,王某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货物仍放在甲公司仓库,约定5日后王某拉走货物。王某支付货款的第二日晚,仓库发生火灾,将货物烧毁。
问题:
1.王某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答案

参考答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甲公司在知道订立合同一事后,并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对王某的代理行为表示同意,作了追认。因此,甲公司知悉王某代理行为后,王某的代理行为因获追认而产生效力,且甲公司已经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合同已经成立。由于乙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贷款。

解析:[考点] 无权代理的追认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甲公司在知道订立合同一事后,并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因此,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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