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社会闲散人员甲(男,1989年10月21日生)伙同乙(男,1992年6月5日生)预谋作案。2006年 11月4日,当甲、乙两人正在寻找作案目标时,二人注意到一女子丙正在某银行ATM机前取款。.当丙完成交易(取款后,卡内还剩4 000余元存款)欲取卡时,乙故意掏出10元钱扔在丙身后,并用关切的语气询问其掏东西时是否掉钱。当丙转身低头捡钱时,甲将一张废卡插在提款机的出卡口处,让丙误认为是自己的卡已经退出取款机,当丙把废卡当成自己的卡取出转身离开ATM机后,甲即从丙的卡中取出人民币 4 000元。甲乙拿钱正欲离开时,被丙识破。丙一边使劲抓住甲乙的衣服,一边大声呼救,甲个头较大,力气大,轻易摆脱了丙,并对乙大喊:“快跑啊!”随后甲丢下乙,夺路而逃。而乙力气小,摆脱不了丙,情急之下,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丙身上捅了一刀,然后也逃走了。丙因失血过多死亡。后乙在父亲陪同下自首,而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另一社会闲散人员张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甲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答案

参考答案:甲的法定量刑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乙的法定量刑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解析:[考点] 未成年人犯罪,自首与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人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甲某的行为并不转化为抢劫罪。甲只是用力摆脱丙,并未对其使用暴力,因此,甲只构成盗窃罪,并未转化为抢劫罪。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乙未满16岁,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甲与乙的法定量刑情节参照以下法律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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