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年初,山东省垦利县张某到邻居王某家找王某串门。张某在王某家玩耍时,与王某的大儿子王大发(19岁)发生冲突,张某被王大发打伤,后经东营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右腿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后,张某因无钱继续治疗,在和王某协商无果后,向垦利县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以确保能得到继续治疗。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王大发系精神病患者,并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25万元。张某对判决表示满意,并在接到判决书那天明确表示不会提起上诉。张某出院3个月后,右腿不但不能走路,还疼痛加剧,后经检查发现,东营市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一根线在腿中没有取出来。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东营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问题:
1.本案中张某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一审法院是否可以作出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裁定为什么如果王某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其可不可以就先予执行的裁定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以后,上级法院发现先子执行的裁定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还有上诉权,其应当在出院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决定给其顺延耽误的期限。

解析:[考点] 期限的顺延
4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题中,王某无法正常行使上诉权是因为其受伤住院,因此是有合法理由的,其仍旧享有上诉权。根据本条规定,王某应当在出院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决定给其顺延耽误的期限。

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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