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4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
2004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 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2004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4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4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

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请求行政赔偿

答案

参考答案: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选择题
问答题

案情: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股份10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丙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计投票制度。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利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000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之前,王某辞职了,丙公司于是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股股票。
在经营过程中,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中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于是周某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