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6年初,皇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某市远大区兴建吴远花园。该建筑占地面积约 8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是一幢35层的高档商品住宅楼。 同年10月,与昊远花园相邻的导航公司胶印车间的地坪和平台柱因不均匀而产生裂缝,东墙和北墙严重开裂,厂房基础和印刷设备基础下沉,导致厂房和精密印刷设备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该导航公司委托市土木建筑协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省地震局等单位作了鉴定。该鉴定认为,导航公司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昊远花园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为此,从1996年11月开始,导航公司直接向皇城公司索赔,经多次交涉,却未见结果。 无奈,导航公司于2000年9月12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被告皇城公司在建设与原告相距14米的昊远花园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因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开裂,厂内 4台进口印刷机和6台国内印刷机的基础移位,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含请国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所花费用;请其他印刷厂代印部分报纸的花费;请人进行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以及购置进口印刷机的零部件;拆除印刷机所支付拆除费、运输费、保管费、安装费、调校费;维修加固厂房和重新建造印刷机墓础所需工程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皇城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第一,原告损失是昊远花园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请求受诉人民法院更换施工单位为本案的被告。第二,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了民事请求权。第三,原告的请求应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第四,请求受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问:

原告行使诉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答案

参考答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解析:原告导航公司行使诉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为原告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后,自1996年11月起曾多次找被告单位索赔,因为始终得不到解决才于2000年9月12日起诉的,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以及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可见,原告并未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既然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那么原告也就没有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民事请求权)。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丧失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原告也未丧失民事实体权利。因为在我国法上,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后,丧失的权利是胜诉权,而非民事实体权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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