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甲公司净资产700万,其和乙、丙、丁、戊四家公司拟设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甲出资400万;乙以其部分资产作价出资,其中厂房作价200万,专利技术作价.100万;丙以其商标作价200万作为出资;丁和戍分别出资300万。其余资本向社会募集,每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每股1.2元。募集股份过程中,由于电脑发生技术性错误,以每股0.2元的价格成交。证券交易所发现后,决定暂停该股票的交易,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确认已进行的交易无效。已购买该股票的大股东黄某不服,认为证券交易所无权停止交易,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交易有效。公司设立过程中,戍公司以该投资未经股东会讨论为由,决定撤回出资。其他发起人坚决不同意。招股说明书确定的截止期限届满时,只募集了2000万。各发起人决定不再设立该公司。 问题:

发行的股份未按期募足的,发起人决定不设立公司后,已募集的股款如何处理不设立公司的决定是否还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答案

参考答案:募集的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返还。由于未按期募足股份,公司不能成立,创立大会不能召开,因而该决定不必经创立大会通过。

解析:《公司法》第91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未按期募足,公司当然不能成立,召开创立大会的条件不具备,因而发起人可决定不设立公司。所募集的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股人。

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