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甲公司净资产700万,其和乙、丙、丁、戊四家公司拟设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甲出资400万;乙以其部分资产作价出资,其中厂房作价200万,专利技术作价.100万;丙以其商标作价200万作为出资;丁和戍分别出资300万。其余资本向社会募集,每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每股1.2元。募集股份过程中,由于电脑发生技术性错误,以每股0.2元的价格成交。证券交易所发现后,决定暂停该股票的交易,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确认已进行的交易无效。已购买该股票的大股东黄某不服,认为证券交易所无权停止交易,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交易有效。公司设立过程中,戍公司以该投资未经股东会讨论为由,决定撤回出资。其他发起人坚决不同意。招股说明书确定的截止期限届满时,只募集了2000万。各发起人决定不再设立该公司。 问题: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戍公司能否撤回其出资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撤回其出资。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析:《公司法》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召开后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在发起设立过程中,戍公司要撤回出资,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可撤回出资的情形。因而其不能撤回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