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甲公司净资产700万,其和乙、丙、丁、戊四家公司拟设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甲出资400万;乙以其部分资产作价出资,其中厂房作价200万,专利技术作价.100万;丙以其商标作价200万作为出资;丁和戍分别出资300万。其余资本向社会募集,每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每股1.2元。募集股份过程中,由于电脑发生技术性错误,以每股0.2元的价格成交。证券交易所发现后,决定暂停该股票的交易,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确认已进行的交易无效。已购买该股票的大股东黄某不服,认为证券交易所无权停止交易,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交易有效。公司设立过程中,戍公司以该投资未经股东会讨论为由,决定撤回出资。其他发起人坚决不同意。招股说明书确定的截止期限届满时,只募集了2000万。各发起人决定不再设立该公司。 问题:
在发起设立的过程中,发起人以腾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万达房地产公司的写字楼,租金共 5万元。现在万达租赁房地产公司向各发起人索要房租,均被各发起人以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其签订为由拒绝。那么,万达房地产的房屋租金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万达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可向任一发起人追偿。
解析:《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遭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不能成立,对万达房地产公司的债务发生在设立过程中,因而应由各发起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