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甲公司净资产700万,其和乙、丙、丁、戊四家公司拟设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甲出资400万;乙以其部分资产作价出资,其中厂房作价200万,专利技术作价.100万;丙以其商标作价200万作为出资;丁和戍分别出资300万。其余资本向社会募集,每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每股1.2元。募集股份过程中,由于电脑发生技术性错误,以每股0.2元的价格成交。证券交易所发现后,决定暂停该股票的交易,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确认已进行的交易无效。已购买该股票的大股东黄某不服,认为证券交易所无权停止交易,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交易有效。公司设立过程中,戍公司以该投资未经股东会讨论为由,决定撤回出资。其他发起人坚决不同意。招股说明书确定的截止期限届满时,只募集了2000万。各发起人决定不再设立该公司。 问题:

黄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黄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其交易是在计算机发生技术性故障时进行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证券交易所享有解除权。黄某所得的利益为不当利益应予以返还。

解析:《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中,由于计算机发生技术性错误,使股价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因而证券交易所可以确认其无效。所以黄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黄某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因而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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