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通过招投标确定某施工单位(乙方)为中标单位。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一份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0个月。2006年3月开始施工,2006年12月底按期竣工。工程结算数据如下表所示:
月份 | 3—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万元) | 700 | 200 | 150 | 250 | 200 | 300 | 200 |
施工单位索赔价款(万元) | 20 |
①甲方在不迟于开工前7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
②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时间为:当某个月的累计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开始超过合同总价50%时,即从该月的下个月开始分两个月扣回预付款,每个月扣回工程预付款的50%。
③当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余款竣工时进行结算。
④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⑤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结算。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2月份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经业主签认的给予施工单位的补偿价款为20万元,该项索赔不影响工期。
【问题】
参考答案:(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2)工程预付款为:2000万元×10%=200万元
(3)工程预付款起扣点:2000万元×50%=1000万元。
判断:(200(工程预付款)+700(3~6月份)+200(7月份)万元=1100万元>1000万元(起扣点)。
结论:从8月份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
(4)当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这一限额为 2000万元×80%=1600万元。
3至6月份:
3~6月份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700万元
3~6月份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0
3~6月份应支付工程款:(700-0)万元=700万元
3~6月份累计支付工程款:(200+700)万元=900万元
7月份:
7月份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200万元
7月份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0
7月份应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200万元
7月份累计支付工程款:(200+700+200)万元=1100万元
8月份:
8月份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150万元
8月份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200万元×50%=100万元
8月份应支付工程款:(150-100)万元=50万元
8月份累计支付工程款:(1100+50)万元=1150万元
9月份:
9月份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250万元
9月份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200万元×50%=100万元
9月份应支付工程款:(250-100)万元=150万元
9月份累计支付工程款:(1150+150)万元=1300万元
10月份:
10月份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200万元
10月份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0
10月份应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200万元
10月份累计支付工程款:(1300+200)万元=1500万元
11月份:
11月份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300万元
11月份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0
判断:由于1500+300>1600,所以:
11月份应支付工程款;[300-0-(1500+300-1600)]万元=100万元
11月份累计支付工程款:(1500+100)万元=1600万元
(5)竣工结算工程造价:(2000+20)万元=2200万元
工程质量保修金:2020万元×3%=60.6万元
竣工结算应付工程款:
(1)11月份未付工程款200万元
(2)12月份建安工程款200万元
(3)12月份索赔款20万元
(4)12月份应扣工程质量保修金60.6万元
(200+200+20-60.6)万元=35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