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二)


某市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某林场收购自产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00000元;
(2)该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加工厂生产加工实木复合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加工完毕,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加工厂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认证),注明加工费90000元,代垫辅料价值9600元,乙加工厂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收回实木地板验收入库,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本月内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复合地板全部直接批发售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00000元;
(4)从另一木制品厂购入未经涂饰的实木地板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0元,全部加工成漆饰实木地板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0元;
(5)月末盘存发现上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原木因管理不善腐烂变质,成本4815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6)本月销售用实木地板的下脚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
(7)将使用过一年的两辆进口小汽车销售,原购进总价为6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共计32万元。
(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是5%;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上述业务的涉税政策的陈述,正确的有( )。

A.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

B.原木损失,进项税转出的金额为6850元

C.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可以按17%的税率缴纳销项税

D.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木制一次性筷子征税范围

E.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允许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

答案

参考答案:A,B,E

解析: (1)计算乙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200000×(1-13%)+(90000+9600)]÷(1-5%)=288000(元)
乙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88000×5%=14400(元)
(2)计算乙加工厂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90000+9600)×17%=16932(元)
(3)计算甲木制品厂应纳消费税:
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不交消费税。
②外购未经涂饰的实木地板加工的漆饰实木地板销售,外购未经涂饰的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
应纳消费税=900000×5%=45000(元)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500000×5%=25000(元)
③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应纳消费税=10×5000×5%=2500(元)
④甲木制品厂本月应纳消费税=45000+2500-25000=22500(元)
(4)甲木制品厂应纳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400000×17%+900000×17%+10×5000×17%=229500(元)
②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48150-4650)÷(1-13%)×13%+4650+(1-7%)×7%=6500+350=6850(元)
实际准予抵扣进项税额=200000×13%+(90000+9600)×17%+12000×7%+500000×17%-6850=121922(元)
③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按4%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20000÷(1+4%)×4%÷2=6153.85(元)
④甲木制品厂本月应纳增值税=229500-121922+6153.85=113731.85(元)
(5)甲木制品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22500+113731.85)×(7%+3%)=1362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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