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地某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基金针,开展存贷款业务,吸收了200万元的存款。1997年7月甲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基金会向乙发放贷款200万元,用丙中学所属50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年利率为15%,借期二年。丙中学向甲交付土地使用证后,基金会即按约定向乙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期届满后,乙公司仅向基金针偿还了20万元利息。甲即聘请律师索债,律师查明以下事实:乙公司贷款200万元用于与丙联营制售数学仪器,联营类型为合同联营;乙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股东王某占股份90%,但实际出资仅为100万元,股东谭某占股份10%,王某无个人财产,但和其妻共同开办了丁有限公司,王占股份80%,丁公司开发有商品房一栋,尚未出售和抵押。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甲是否有权要求丙中学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丙中学不承担抵押人的清偿责任,因为抵押合同无效。

解析:本案抵押合同无效,丙中学不承担抵押人的清偿责任。丙中学与乙公司属于合同型联营,依法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丙中学对乙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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