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题:
刘某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房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购房者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

答案

参考答案:1.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捐害必有赔偿,这是法之公理。然冤有头,债有主,法律上为了“责得其人”,要讲一个因果关系,即某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侵权者即要对其行为负责,予以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每日每时发生无数的交易行为,大部分的交易不需要登记。因为这原本就是生活的常态,无须国家来“指手画脚”。因此,无须登记是原则,须经登记则是例外。这种例外专指特殊的交易。
房产过户需要登记,是因为不同于一般物品,房产属于不动产,其价值一般较高,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房产很容易成为侵权对象。所以一般物品以占有为所有,以交付为转让,而房产等不动产,甚至包括某些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不仅要占有、交付,而且要登记。
上述分析表明,房产登记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这种法定职责,一是在于通过登记了解、掌握有关房产的信息,这种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它无论对于管理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是有益且不可缺少的;二是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秩序。本案购房者正是基于这一点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才坚持必须登记才付款。由此看来,购房者的损失与有些机关不尽其审查义务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如果对此不予以赔偿,那我们还要登记干什么那还叫我们普通民众怎么相信政府。
2.基于此种关系,合理的解决方法有两种:一是房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对行骗者进行追偿;二是房管部门与行骗者共同承担责任,先由行骗者予以赔偿,而房管部门承担补充责任。总之,无辜者不应受损,尤其是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其信赖利益需要保护;而不尽义务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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