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合同工期为17个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双代号网络计划)如图1所示。其中A、E、J三项工作共用一台施工机械。
已知各项工作的计划工程量如表2所示。
表2
工程名称 | A | B | C | D | E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工作量/m3 | 800 | 900 | 680 | 480 | 360 | 600 | 500 | 630 | 480 | 460 | 510 | 720 | 440 |
参考答案:1.利用标号法找出给定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和总工期,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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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线路见图2中粗箭线,总工期为17个月。
从图2可以看出,到第5个月底,按最早开始时间已进行完的工作有A、B、C,尚在进行D、E工作各1个月。同时认为各工作匀速进行,则第5个月底所完成的工程量总和为:(800+900+680+480/2+360/2)m3=2 800m3
该计划的总工程量为:(800+900+680+480+360+600+500+630+480+460+510+720+440)m3=7 560m3
所以到第5个月底该工程已完工程量占计划总工程的百分之比为:2 800/7 560×100%=37.04%。
2.绘出工作P安排的两种方案网络计划,均用标号法找出关键线路和总工期。
(1)工作P安排在工作A完成后开始,并在工作H和I开始前完成的网络计划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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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见图3中粗箭线,总工期为17个月等于合同工期,即增加P工作对原计划总工期无影响。
(2)工作P安排在工作I完成后开始,并在工作J开始前完成的网络计划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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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见图4中粗箭线,总工期为19个月,超过合同工期2个月。即增加工作P使原计划的总工期延长2个月。
故监理工程师应批准符合合同工期17个月要求的方案,即将工作P安排在A完成后开始,工作H和I开始之前完成的方案。
3.因为增加工作P之前,总工期为17个月,施工机械的闲置时间为:
A和E之间:无闲置
E和J之间:有4个月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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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增加工作P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方案(1),总工期仍为17个月,施工机械的闲置时间为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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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增加工作P前后,计划的总工期17个月未发生变化,而施工机械闲置时间也没有增加。
故监理工程师不应批准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延期3个月和施工机械闲置补偿3个月的索赔申请。
4.由于工作G和工作I拖后的时间属于非承包商原因,将其拖后时间加到增加工作P后的网络计划中的相对应工作的持续时间内,重新用标号法确定关键线路和总工期(或采用总时差分析法)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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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5可知,计划的总工期18个月比原计划的总工期拖后1个月。所以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延期1个月。
5.将所有的拖后工作的拖后时间均加入到各自持续时间内,利用标号法找出关键线路和总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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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线路如图6中粗箭线所示,关键线路已发生变化,总工期延长2个月,即该计划现阶段实际工期19个月。
工作H所拖延的时间虽然由材料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引起,但他是与承包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所以仍视为承包商原因。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延期仍为1个月(非承包商引起的)。
解析:[解题思路]
1.首先计算各节点最早时间,确定第5个月底以前所进行的工作,将第5个月以前所进行的工作的工程量累加与整个计划中全部工作的工程量之和的比,即为所求(或利用S曲线分析比较)。
2.将工作P分别按两种方案加入到原计划的指定位置,利用标号法重新确定各方案的关键线路和总工期。
3.将工作P加入后的总工期与原计划总工期比较;同时将增加工作P后的计划中的施工机械闲置时间与增加前相比,增加的施工机械闲置时间应是监理工程师批准索赔的时间。
4.首先将工作拖延的原因划分成两部分,即承包商原因和非承包商原因。将非承包商原因使其拖延的工作时间加到相应工作持续时间上,重新用标号法确定关键线路和总工期,再与原计划比较,便可得知工程应延期多长时间。
5.将所有拖延工作的延长时间均加入到其相应工作持续时间上,用标号法重新计算出总工期,即为工程进度计划实际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