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县国税局根据举报查明某私营企业有少缴税款的情况,遂于2003年8月5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10日内缴纳税款36000元,滞纳金1800元。该企业不服,事隔3个多月后向上一级国税局乙市国税局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次日,该企业以甲县国税局为被告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甲县国税局的处理决定。对此案,甲县人民法院应( )。
A.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B.以未经行政复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C.受理
D.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判决不予受理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条件及期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先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复议前置),然后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该企业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行政复议,显然是过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后,如果该企业以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该企业以原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应按照复议前置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未经复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