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南岸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郊区兴建新型有机化工厂,该化工厂系南岸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甲、乙公司先后提出项目批准申请。南岸市规划局、环保局、土地管理局、建设局最后批准了甲公司建厂,乙公司认为上述批准行为侵犯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南岸市政府的上述四部门,请求撤销项目批准决定。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项目批准决定程序违法,但是,撤销项目批准决定将造成国家投资重大损失、阻碍南岸市化工产业发展。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院通知原告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B.乙公司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C.法院追加南岸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D.法院判决确认四被告作出的项目批准决定违法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故本题D正确。

解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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