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镇将补选镇长,赵某串通钱某先后多次纠集孙某、李某、张某、王某、伍某等5人到赵某家中,密谋策划贿赂该镇人大代表,让代表选举自己当该镇镇长。商定该镇47名人大代表中必须贿赂半数以上,以确保赵某当上镇长。后来,钱某将赵某预先准备好的各装有人民币3000元的40个信封袋交给孙某等5人,让孙某等5人分头贿赂各自联系的镇人大代表,并要求人大代表选举赵某当镇长。赵某还亲自贿赂6人,合计行贿金额6万元。该镇召开人大会议补选镇长,选举结果是47名代表投票,镇长候选人黄某得23票,赵某得15票,无效票6票也写上“赵某”姓名,弃权2票。由于赵某、钱某的贿选行为,致使镇长选举无法依法进行。破案后,追缴回贿赂赃款4.7万元。
问:赵某和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为了能当选镇长,赵某和钱某采取用金钱贿赂镇人大代表的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无法选举产生该镇镇长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