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系同学,1999年元旦双方登记结婚。后来张某与其妻王某因为家务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1年11月,张某以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为理由起诉与王某离婚,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后法院依据原告张某陈述的事实,确认了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并判决予以解除。在法院向王某送达判决书后,王某亦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又再次结婚,王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者(已经结婚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讲的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两种状况。登记结婚,是指行为人到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是指行为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在婚姻效力的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在本案中,法院在对张某所诉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的处理中是没有过错的。因为王某没有到庭,法院只好依据张某的陈述进行裁决,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法院对不到庭可缺席审理的权力。同时依据自认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对方的陈述没有提出质疑视为认可,法院是完全有理由确认李某的主张属实。因为张某起诉解除的是一种虚假的法律关系,即非法同居关系。法院对这种虚假的法律关系的解除,并不能否决双方客观上原本存在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因为双方所领取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并没有丧失。张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因为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