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赵某经常在醉酒后对妻子钱某进行打骂。一日,赵某醉酒后,以妻子有外遇为借口,将妻子的衣服剪坏、烧毁,并用皮带对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还用一块长约60厘米、宽约50厘米、3厘米厚的木板击打钱某的背部、双腿及臀部等处,造成钱某的双腿内外侧皮下大面积淤血。张某还让妻子下跪作为体罚,时间长达10个多小时。后来,赵某发现钱某神情不对,即将其送往医院。钱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尸检,钱某是由于多次被钝物击打头部、背部、四肢,加之下跪造成疲劳过度,致使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没有发现大量旧伤。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搁绑、冻饿、限制自由、污辱人格、不给治病、不给饭吃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饭等。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如果行为人出于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家庭成员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本案中,在客观方面,赵某对妻子进行连续殴打,并让妻子罚跪10个多小时。在主观上,赵某明知自己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妻子身体健康的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另外,根据尸检结论,赵某妻子的死亡是由于被钝器击打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没有发现大量旧伤,因此死亡并非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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