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晖是路下村的村民,在路下村新兴西路 48号居住,但其户籍一直落在屏南县路下乡中心小学。路下村历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都将吴少晖登记为选民。2003年6月12日,吴少晖将户籍从路下乡中心小学迁入路下村,成为该村非农业户籍的村民。2003年,路下村村民委员会因任期届满,依法需进行换届选举,选举日定为2003年7月 12日,从6月7日起进行选民登记,吴少晖未被登记为该村选民。吴少晖向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该委员会认为:吴少晖虽然在本村居住,但其户籍是在选民登记日(6月7日)以后才迁入本村的,不能在本村登记。据此,该委员会于2003年 6月29日作出处理决定:对吴少晖的选民资格不予登记。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以下行为中,正确的是:
A.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B.审理时通知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到庭参加
C.在2003年7月11日审结案件
D.在2003年7月12日将判决书送达吴少晖和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参考答案:A,B,C
解析:民诉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