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第(1)—(4)题。

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
由于本案已于2004年6月经法院调解结案,此时王某已不可能再请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因此,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在本案中,题目所述并未表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因此,王某不能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应当指出的是,法院将此类案件作为新案受理并非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就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不能提起两次以上相同的诉讼。可见,法院对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而起诉要求增加费用的案件的受理并非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在本案中,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这一新情况、新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单项选择题 A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