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百货公司和乙电器公司签订了彩电买卖合同,约定5月1日由甲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5月 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100台彩电,6月1日乙公司再支付剩余的贷款25万元。结合以下情形,回答问题:
甲公司由于近期彩电销售不旺而和戊公司签订协议,将向乙公司订购的100台彩电转让给丙公司,并由戊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5月5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支付定金为由拒不向戊公司交货,戊公司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关于甲公司参加诉讼的方式和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甲公司参加诉讼
B.只能由甲公司申请参加诉讼
C.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解释赋予了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权力,因此即使甲公司不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追加甲为第三人。这时若受让人(戊公司)败诉,则转让人(甲公司)就要承担返还和赔偿的责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若甲公司参加诉讼,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