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参照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若丙一并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可以将A市支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某城市银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C.A市支行和甲企业只能分别作为被告
D.只能由某城市银行和甲企业分别作为被告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民诉意见第40条第(6)项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享有独立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因此A市支行可以单独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其所属的城市银行出庭。因此BD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126条,不管连带保证还是普通保证,在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时,债务人和保证人是共同被告。因此D错误,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