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张小兰一家原来租住在李一伦所有的一套房屋内,租赁合同由丈夫王某与李一伦签订,后来王某不幸死亡。张小兰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陈某处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一天,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则本案应当:
A.按撤诉处理
B.缺席判决
C.终结诉讼
D.延期审理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换言之,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主要集中在该条第(1)、(2)、(3)项的规定。本题中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应属于第 (1)项规定的情形,属有正当理由而当事人没有到庭,故应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