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2年1月10日,上海的《社会科学报》第七版上刊登了署名为晓声的文章,题目为《北大博导剽窃,叫人如何不失望》。此文指出:在王铭铭于1998年出版的《想像的异邦》一书中,有近10万字的内容,除了些个别的字词、语气语调、关键词连接有所改动之外,与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中译本)几乎一模一样。 (2)《想像的异邦》第二篇与《当代人类学》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几乎相同,甚至连结构段落顺序也没有改变,只是原书中的一些小标题被删节了,王铭铭在自己所出的《想像的异邦》一书的序言部分和参考文献部分中没有一次提到美国作者哈维兰。值得一提的是,王铭铭正是《当代人类学》一书中译本的翻译者之一。 (3) 博士生导师王铭铭所撰写的《想像的异邦》一书被指认“存在严重剽窃”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一片哗然。1月14日,南方某报刊全面报道了此事的来龙去脉。紧接着各大媒体纷纷跟进,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同时北大方面传出消息,对王铭铭做出严肃的处理,撤销其包括北大民俗学研究中心主任、北大社会学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北大人类学教研室主任在内的全部学术职务。 (4)王铭铭,1962年生,厦门大学研究生,尚未毕业即考取中英文化交流奖学金赴伦敦大学留学,获伦敦大学博士学位。先后在伦敦城市大学、爱丁堡大学、北京大学做博士后研究。1994年起任职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大中国学术城曾介绍他“长期以来致力于中国人类学研究,在社会文化人类学理论、区域研究、宗教人类学、汉学人类学等方面有专长。”王铭铭作为人类学的知名专家,亦因著作多而闻名于业内,据有人统计,他近几年内一连出了十几本书,且著作一直很受学生们的欢迎。 (5) 署名晓声的作者,真名为王晓生,是北京大学中文系2000级文艺理论专业博士生,当他发现了王教授抄袭他人著作的行为后非常生气,于是便写了文章,只是想“打击一下,借此事攻击一下这个现象”,并认为学术打假,重在体制。 (6) 据《北京青年报》2002年1月8日报道: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自成立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合办公室以来,首次向媒体公布了2001年度的“打假成果”。 (7) 基金会的材料表明,截止到2001年12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合办公室共收到举报76件,其中,举报内容涉及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10件、弄虚作假13件、专家评审不公20件,以同一内容重复申请2件、滥用科学基金经费7件,冒名申请4件,受资助单位及委内管理问题等20件。经调查组核实,对有关人员或单位提出报道批评或内部批评8件,取消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件,追回科学基金资助经费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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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进一步加强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建设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实施至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选择听证代表程序不健全、价格信息在听证过程中不对称、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没有有效执行等等。因此,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势在必行。 1.进一步明确哪些价格必须听证。 要进行价格听证,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哪些价格必须进行听证。目前,我们知道民航、铁路等等的价格需要进行全国听证,而有的价格却没有明确要求进行听证,这就显得我国的价格听证体制较为混乱,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哪些价格必须进行全国性听证,哪些价格则由地方组织进行听证,哪些价格不需要进行听证。 2.健全听证代表选择程序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的前提。 健全听证代表选择机制,保障所有利益群体都能在价格听证活动中取得平等的代表权,保证听证代表独立自主地表达其代表的利益群体的诉求。我们应该打破价格主管部门对听证代表择选主导权的垄断格局,建立一种由各种利益群体及社会中介组织与价格主管部门双向互动、共同协商择选听证代表的机制。 价格听证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因而,我们要保证相关利益群体,尤其是与价格决策关系直接密切的群体,在听证会中都有自己的利益代表,与此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各方代表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组成人员之间比例的均衡协调。 3.消除价格信息的不对称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的关键。 从理论上来说,价格听证过程中信息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水平再高的普通听证代表也无法成为各个专业领域无所不通的专家。但是通过合理配置听证组织过程中各方主体的信息披露权利和义务,加重申请人、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的义务,赋予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更多的权利,可以扭转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进而提高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 具体而言,强化申请人对价格信息的披露义务,要求其及时向听证代表及社会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一旦听证会代表正式产生之后,申请人就有义务利用其专业上的优势随时解答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咨询和对解读定价信息提供专业帮助。 4.提升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的核心。 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听证笔录记载的内容代表和反映着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态度,因此,我们不必拘泥于听证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性质之争,也不应局限于价格听证只是价格决策程序的一个程序阶段,其结果不能制约价格决策部门的最终定价行为的简单论断,应该突出和凸显价格听证在价格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制度设计中明确听证笔录对最终定价行为的法律拘束力,要求价格决策部门进行定价决策时必须尊重听证笔录记载的听证会代表的意见,最终的裁决结果应当以听证笔录为依据。 5.完整的价格听证制度应包含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是指,在价格听证中,听证结果做出后,听证代表或相关利益群体及其成员对听证结果或最终定价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和途径救济自己的权益。所有制度的运作都不能绝对保证其运作结果的合理性,价格听证也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这种结果可能是法律制度设计倾向于保护某一种或某一方利益造成的。 和法制高度完善的西方国家价格听证制度相比,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还是个新鲜事物,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作法和认识也并不奇怪。但是这却不能成为我们掉以轻心的理由。我们应该不断发展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使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解析:1.标题:进一步加强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建设(举例)。 2.正文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1)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实施至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选择听证代表程序不健全;价格信息在听证过程中不对称;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没有有效执行等等。 (2)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建议: ①进一步明确哪些价格必须听证。 ②健全听证代表选择程序。 ③消除价格听证信息的不对称。 ④提升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⑤完整的价格听证制度应包含申诉程序。 (3)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认识和作法并不奇怪,重要的是我们要端正思想认识,不断发展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使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