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只(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被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被宣告死亡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因是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

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收养关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无权。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依《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允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将子女送与李某,其收养关系依法有效。赵某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收养关系,而应与收养人李某协商,经李某同意后解除收养关系。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