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童某、陈某和姜某三人共同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章程中载明3人的出资分别是3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但实际上,三方的出资都没有交足,总共只有价值5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5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的注册是陈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运行正常,也与其他的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其中多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都没有真正赢利。 1995年,该企业因对市场估计失策,导致严重亏损。该市布料厂前来追讨公司所欠的50万元的债务,后起诉到法院。
有关该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公司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因为其已经取得公司登记
B.该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为其取得登记系采取欺骗手段
C.应由童某、陈某和姜某对市布料厂的债务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
D.应由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市布料厂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参考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的成立和出资不足时股东的补足责任问题。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可的出资额,公司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虽然低于注册资本的实际数额,但已达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应认定公司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且未形成实质营业的,虽然经过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也不能认定该法人成立,在此情况下,应由出资股东对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