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四个企业均为非国有企业。200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正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心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净资产为6000万元。2006年4月6日,正心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3项决议:(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2)决定于2006年10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10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25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

A.符合法律规定

B.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发行债券所要求的最低限额

C.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发行债券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D.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正心公司不具备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我国《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这一限制。本题中公司的净资产达到6000万元,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最低净资产要求,并由股东会决议,因此符合法律规定。故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根据《证券法》规定,只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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