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刘某住在C市A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刘甲、刘乙、刘丙。刘甲与其父亲同住在一个城市,刘乙、刘丙在外地工作。刘某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刘甲承担。刘甲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王海,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刘甲、王海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诉至A区法院。后来,刘乙、刘丙在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相继回来,要求分得遗产,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
(1)如果王海和刘某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纠纷由王海住所地的B区人民法院管辖,则A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刘乙起诉刘甲分得遗产,在诉讼中,法院通知刘丙参加诉讼,但刘丙未表态是否参加。这时,法院该怎么办
(3)如果刘乙起诉刘甲要求自己应当分得遗产,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刘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刘丙未参加一审,可以如何处理
(4)如果在王海、刘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期间,刘乙、刘丙要求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则二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5)如果在王海、刘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结束后,判决刘甲交付房屋与王海、且判决已经生效,这时刘乙、刘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何时间限制
(6)如果在王海、刘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中,A区法院判决刘甲交付房屋。判决生效后,刘乙、刘丙如果申请再审,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如果裁定再审,可否由A区人民法院再审为什么
(7)如果在王海、刘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中,A区法院判决刘甲交付房屋。判决生效后,王海欲申请强制执行,他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多长时间内申请
(8)如果在王海、刘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结束后,判决刘甲交付房屋与王海,王海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刘乙、刘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两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刘乙、刘丙对处理结果不服,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A区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涉及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无效。
(2)人民法院应当将刘丙列为共同原告。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为刘丙是共同原告,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遗漏的,二审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发回重审。
(4)两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刘乙和刘丙对房屋拥有继承权,房屋归三人共有。刘甲对于房屋是无权处分,刘乙、刘丙二人基于对房屋的共有,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通过诉讼的方式,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5)刘乙和刘丙可以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两人应当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不可以由A区人民法院再审,因为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再审。
(7)在两年内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8)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的刘乙、刘丙,可以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刘乙、刘丙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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