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山南县石河镇工商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吴某出售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遂对其处以300元的罚款。吴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回答下列问题:
吴某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决定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A.工商所认定吴某销售劣质商品的证据不足
B.工商所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C.在作出行政处罚没有依法给予吴某陈述、申辩的机会
D.工商所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偏重,应处以250元罚款为宜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中第1款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A项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B项为适用依据错误,C项属于违法法定程序,都应选。D项具体行政行为虽有不当,但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中“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规定,因此不应选。 (五) 某县税务局在一次税务检查中发现甲公司漏缴税款,遂作出决定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925。34元,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甲公司认为自己因为计算错误欠缴税款属实,但不赞同对其处以200 罚款,于是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后,甲公司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