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有关回避制度
[案例] 2009年12月,某国有食品加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做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的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田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并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工作;企管办田主任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田主任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行政工作,为了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田某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会计培训班,参加当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后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求分析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1)根据《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田某多年从事文密行政工作,不仅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且没有会计工作经历,根据规定即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更不符合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
(2)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因此,田某的女儿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